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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幼稚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12日
號次:第646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九一三○號
茲增訂幼稚教育法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幼稚教育法增訂第六條之一至第六條之三、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公布
第六條之一 私立幼稚園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籌設完竣後,由設立機關、團體或創辦人檢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立案:
一、園則:包括兒童之人數、班級數、兒童入園出園之手續及免費名額等。
二、設園園址、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三、園舍平面圖及設備一覽表。
四、財產目錄。
五、基金存款證明文件;其屬財團法人者,以法人名義專戶儲存;非屬財團法人者,應以負責人,並列幼稚園名義專戶儲存。
六、園長及教職員名冊。
第六條之二 私立幼稚園依第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設董事會者,其董事會應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董事名額五人至十一人,並互推一人為董事長。
二、第一任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遴選適當人員充任,並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三、董事會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同左列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董事會組織章程。
董事名冊。
董事受聘同意書。
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董事會組織章程之制訂及修訂。
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園長之選聘及解聘。
園務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
基金之保管及運用。
經費之籌措。
預算、決算之審核。
財務之監督。
五、董事會每學期應開常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為主席。
第六條之三 私立幼稚園園址遷移,應先由董事會或負責人開具左列文件、資料,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一、擬遷往之園址、面積及園舍平面圖。
二、園舍及設備一覽表。
三、園址及園舍所有權證明或租用或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
第 八 條 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十三條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
公立幼稚園園長、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校長、教職員之規定辦理。
私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及福利等,由各私立幼稚園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並報請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其園長、教師、職員之保險,準用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之一 幼稚園應辦理兒童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之一 私立幼稚擗妍捫魽A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
第二十二條之一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之罰鍰,在直轄市由該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市政府;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處罰,並限期繳納。
第二十三條之一 私立學校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私立幼稚園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