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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檢查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29日
號次:第646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三九○號
茲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二十八條 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