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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會計師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5月29日 號次:第646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三六○號

茲修正會計師法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財政部部長 李庸三

修正會計師法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公布

第 八 條  會計師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查核簽證規則辦理。
前項查核簽證規則,應訂明會計師執行之查核程序、查核工作底稿、查核報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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