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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05日
號次:第646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三一一○號
茲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
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公布
第八十四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由少年法院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