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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05日
號次:第6466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三○六○號
茲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公布
第 八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職:
一、失蹤者。
二、因犯罪嫌疑經羈押者。
三、經認定為流氓,由警察機關通知或強制到案移送法院審理者。
第 九 條 軍官、士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職: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
三、被俘者。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
第十九條 軍官、士官因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短期內無法服行現職時,應由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軍官、士官請假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