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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電影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12日 號次:第646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九一四○號

茲增訂電影法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電影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公布

第 六 條  電影片製作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
前項電影片製作業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電影片發行業,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
前項電影片發行業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十 條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發給許可證;映演場所改建者,亦同。
電影片映演業將原映演場所增、減或區隔廳數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影片映演業許可證。
前二項電影片映演業申請許可之程序、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准演執照備置映演場所。但電影片映演業共映一部電影片,應於映演前檢附准演執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准演執照證明書者,得以准演執照證明書代之。
前項電影片准演執照證明書,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影印准演執照,並加蓋戳記及機關印信後發給之。
第十七條  機關、學校、團體映演電影片,準用第十四條、前條之規定。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映演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片持有人為試片而映演電影片,準用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機關、學校、團體映演電影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八條  電影工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許可後,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
前項電影工業之種類、申請許可應具條件及應繳表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七條  電影片經檢查准予映演者,發給准演執照,其有效期間為四年;准演執照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電影片每一複製片,應申請添發准演執照一份。
電影片之著作財產權或發行權轉讓時,受讓人應檢附准演執照及轉讓契約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新照,其效期以原准演執照所載效期為準。
第三十條  電影片經檢查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並於准演執照載明之;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電影片級別於映演場所顯著處所揭示,並依前項辦法執行之。
電影片映演業為執行前項規定,得要求觀眾出示年齡證明。
第四十六條  違反第十七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扣押其電影片。
第五十條之一  左列電影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銷燬:
一、依前條規定沒入者。
二、應發還之電影片,已逾准演執照有效期間者C
三、電影片於檢查時經中央主管機關刪剪之部分,電影片檢查之申請人未依規定申請發還,且已逾准演執照有效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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