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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師資培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12日 號次:第646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六九○○號

茲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公布

第十三條  師資培育及進修機構得設實習輔導單位,辦理學生及實習教師之實習輔導工作;其組織及員額編制,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六條  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得設專責單位,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其組織及員額編制,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進修教育,除由前項校院辦理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另設或委託學校、機構辦理之。
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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