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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12日
號次:第646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六八九○號
茲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公布
第十八條 各學校附設之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師,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員充任之;職員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教職員資格、待遇及保障等,適用同級、同類學校之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