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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學位授予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12日
號次:第646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一六八八○號
茲增訂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學位授予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七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公布
第七條之一 學生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所應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各大學訂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七條之二 各大學對其所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