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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12日
號次:第6467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五九○號
茲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公布
第 四 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