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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26日
號次:第64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五二二○號
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八 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分支單位,受管理局或分局之指導、監督辦理之:
一、稅捐之稽徵事項。
二、海關業務事項。
三、郵電業務事項。
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
五、金融業務事項。
六、警察業務事項。
七、土地行政事項。
八、其他公務機關服務事項。
前項第四款為有效供應園區水、電,管理局得訂定園區水、電供需調配、短缺預警及節水節能輔導管制辦法,對園區水電供需、短缺預警及節約,進行有效之計畫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