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公報查詢

公報內容

點閱數:821
增訂並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26日 號次:第64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五二五○號

茲增訂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十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局設左列各處、室:
一、企劃處。
二、人力處。
三、考訓處。
四、給與處。
五、地方人事行政處。
六、資訊室。
七、秘書室。
第六條之一  地方人事行政處掌理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縣(市)議會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之人事行政事項。
第 十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二人,專門委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一人至三十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五人至七人,視察九人至十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視察八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五十二人,分析師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七人至八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助理管理師一人,助理員四人至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員五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住宅輔建暨福利互助委員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十八條  本局設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其組織均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返回頁面頂端
網站設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