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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26日
號次:第64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八一一○號
茲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修正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十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