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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26日
號次:第64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八一○○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六條之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前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其特有財產或結婚時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原有財產,於修正施行後視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