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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6月26日
號次:第646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二八六五○號
茲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公布
第 九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付,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但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五。
前項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編列預算核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