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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交通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7月10日 號次:第647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三七七八○號

茲刪除交通部組織法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交通部部長 林陵三

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三條條文;並修正第六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布

第 六 條  郵電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電報、電話及通信方式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廣播及電視電臺工程技術之核議、督導事項。
五、關於公有、民營及專用電信之監督事項。
六、關於無線電頻率呼號之指配及干擾處理事項。
七、關於公有、民營與專用電信主管技術人員及船舶、航空器電信人員執業證書之核發與廣播電視電臺工程人員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郵政、電信事業經營及其聯繫之規劃、策進事項。
九、關於郵政、電信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十、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郵電事項。
第十三條(刪除)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二人至十四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六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七人,技正十九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六十二人至六十八人,編審十人至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科員八十二人至九十二人,技士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八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參事一人,科員四人,由原臺灣省政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法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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