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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更生保護法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7月10日 號次:第6471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三八六二○號

茲增訂更生保護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

更生保護法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公布

第 四 條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
前項更生保護會之組織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九條之一  更生保護會財產之使用、收益、處分及接受政府補助、向外籌募經費之處理與運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更生保護事業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法務部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之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解散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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