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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07月17日 號次:第6472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四二三六○號

茲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經濟部部長 林義夫

修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公布

第 二 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制度之研究、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專利案件之審查、再審查、異議、舉發、撤銷、消滅及專利權之管理事項。
三、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撤銷、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商標專用權之管理事項。
四、製版權登記、撤銷、使用報酬率之訂定、強制授權之許可、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與監督、出口視聽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權文件之核驗事項。
五、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之登記及管理事項。
六、智慧財產權觀念之宣導、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調解、鑑定及協助取締事項。
七、智慧財產權與相關資料之蒐集、公報發行、公共閱覽、諮詢服務、資訊推廣、國際合作、資訊交流及聯繫事項。
八、其他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研究員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三人,專利高級審查官四十一人至五十三人,商標高級審查官十三人至十五人,專門委員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其中十三人由專利審查官或專利高級審查官兼任,五人由商標審查官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兼任;秘書六人至八人,技正六人,專利審查官一百二十一人至一百三十三人,商標審查官三十九人至四十三人,督導十人,分析師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二人,督導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編譯八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專利助理審查官一百九十三人至一百九十五人,商標助理審查官二十七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一百零七人至一百十一人,技士二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三人,助理管理師三人,技佐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助理設計師一人,助理管理師一人,技佐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十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二人至二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專利高級審查官、商標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商標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商標助理審查官,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或商標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資格者任用之。
第十六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由第七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前項勻用員額,應逐年減列;惟八年後,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遴聘之兼任專利審查委員,於本條例施行後逐年減聘;八年後,不得超過法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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