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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

公布日期:91年07月31日 號次:第6474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四九四九○號

茲依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公布

一、行政院依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五條「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之規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以院授主忠三字第○九一○○四三一一號函送「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案」,請本院審議,經本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九一、七、一五)聽取行政院長游錫、主計長林全、財政部長李庸三及經濟部長林義夫列席報告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交付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經濟及能源、財政、內政及民族、交通四委員會)審查,並於七月十六日審查完竣,提報院會」。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會同本院經濟及能源、財政、內政及民族、交通等四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由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張召集委員學舜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主計處林主計長全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說明「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案」,並答復委員質詢。
二、 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就特別預算逐項予以審查,作成決議「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特別預算案原案與委員提案四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立法院乃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舉行之同一次臨時會第一次會議進行討論,經各黨團推派代表充分討論後完成審議。茲將審議結果說明如下:
本特別預算案歲出共編列三一六億一、五七三萬元,包括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三一四億八、九九八萬七千元、基隆河治理工程初期實施計畫不足經費一億二、○○○萬元及財政部籌措本特別預算財源所需發行公債手續費等五七四萬三千元,實施期程自九十一年七月起至九十四年度止。
歲出機關別部分
第一款  內政部主管
第一項  營建署及所屬四四億六、四六○萬元(分年預算數為:九十一年度二億二、五九○萬元,九十二年度一一億七、○一○萬元,九十三年度二○億○、三七○萬元,九十四年度一○億六、四九○萬元),照列。
第二款  財政部主管
第一項  國庫署五七四萬三千元(分年預算數為:九十一年度六六萬元,九十二年度二一九萬五千元,九十三年度二○五萬二千元,九十四年度八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款  經濟部主管
第一項  水利署及所屬二四九億○、九八八萬七千元(分年預算數為:九十一年度三一億○、八○○萬元,九十二年度一○四億四、七四○萬元,九十三年度八三億四、一八八萬七千元,九十四年度三○億一、二六○萬元),照列。
第四款  交通部主管
第一項  交通部一九億一、八九○萬元(分年預算數為:九十一年度三、五一○萬元,九十二年度五億八、二三○萬元,九十三年度九億四、三一○萬元,九十四年度三億五、八四○萬元),照列。
第五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農業委員會三億一、六六○萬元(分年預算數為:九十一年度五九○萬元,九十二年度一億二、五四○萬元,九十三年度一億二、五二○萬元,九十四年度六、○一○萬元),照列。
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照列。
融資財源調度
本特別預算案,歲出部分原編列三一六億一、五七三萬元,歲入需融資調度財源原列三一六億一、五七三萬元(分年預算數為:九十一年度三三億七、五五六萬元,九十二年度一二三億二、七三九萬五千元,九十三年度一一四億一、五九三萬九千元,九十四年度四四億九、六八三萬六千元),依「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規定,全數以發行公債予以彌平,照列。
另通過決議六項:
為了確保基隆河整治工程品質及避免舉債建設工程經費浪費,整治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發包,且應採價格標為原則。
因基隆河流域整治之特別預算而發行之公債各年度發行金額,應依工程進度逐次發行。
公債實際發行總額,不得超過本次前期計畫特別預算全部經費之決算數。
現行基隆河兩百年防洪頻率為民國五十八年計算基礎為每秒四二○○立方公尺,去年納莉颱風已創下每秒五四○○立方公尺,顯然此項防洪頻率已不符合現狀,行政院應於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修正值,以達到加速改善基隆河防洪排水功能,徹底解決基隆河流域嚴重積水問題,確保基隆河流域六百六十五萬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依據水利署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水河字第○九一一六○○九二六○號之說明二為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治理部分」執行前置作業積極推動之必要,要求包括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農委會水土保持局、交通部、交通部鐵路局、內政部、經濟部水利署水規所、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及經濟部水利署會計室、土地管理組、工程事務組、河川海岸組,按行政院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核定函經建會審議及結論第五項,須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初步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及概算至行政院工程會辦理工程專案審議及總工程經費核算,水利署業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函請預為準備(諒達)。茲為前置作業積極推動之必要,謹檢送行政院主計處彙辦之特別預算經費表列資料,請遵照工程會頒訂之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內容就該特別預算額度提報詳細之工作內容、時程安排(預定開始及完工時間)、預算支用計畫(含九十一年用地取得難易度之說明)及初步規劃設計之必要圖說等資料送水利署核辦。
由前述之公文即顯見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特別預算內容僅為概算數,為加速基隆河整治之迫切需求,同意全數通過本次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但為立法院落實監督基隆河流域整體治理計畫之執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行政院應於立法院下會期開議後一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詳實之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前期計畫)內容及辦理情形之報告。有關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預算之基隆河員山子分洪工程發包之誤差情形,併同提出報告。
針對台北市政府所提內溝溪整治經費部分,請行政院審酌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並視本特別預算經費實際剩餘情形,予以必要之補助。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