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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公布日期:91年07月12日
號次:第6472號
總統府秘書長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華總人一字第○九一一○○四五六七○號
訂定「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附「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秘書長 陳師孟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 二 條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企劃組:綜合規劃紀念館重要人權活動及特展,人權資產之保存與發揚,資訊系統之整體策劃與製作,國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宜。
二、研究組:編印、出版人權資訊及書刊,介紹、研究、分析國內外人權理論及現況,對當前人權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並舉辦相關研討會、座談會等事宜。
三、展示組:規劃、徵集、製作人權展示品,充實展示場地軟、硬體設備等事宜。
四、推廣組:統籌人權理念之推廣、人權文藝發展之推動、人權傳播媒體之研製,及人權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等事宜。
五、圖書組:蒐集、購置、典藏人權資訊及書刊,建置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並針對當前人權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資料蒐集等事宜。
六、行政組: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並配合處務之推展,協助各業務單位完成工作計畫。
前項各組得分科辦事。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特任;必要時得兼任,綜理處務。
第 四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六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七 條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第 八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十一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十二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註
主任 特任 一 必要時得兼任。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組長 簡任 四(二)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二、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副組長 簡任 一(五)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一職等辦理。二、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或助理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研究員 二
助理研究員 二
研究助理 三
科長 薦任 四
專員 薦任 三
管理師 薦任 一
設計師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三
助理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一
辦事員 委任 二
書記 委任 一
人事室 主任 簡任 一
會計室 會計主任 簡任 一
合計 三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