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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布日期:91年09月04日
號次:第6479號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發文字號:勤一字第○九一七一○○一七八號
修正「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附「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秘書長 邱義仁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秘書長令勤人字第二0五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秘書長令勤一字第○九一七一○○一七八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五條
(原名稱:國家安全會議暨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訴願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家安全會議為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訴願會)。
第 三 條 訴願會置委員四人至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副首長或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高級職員調派專任或兼任,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擔任;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或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訴願會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並指定一人為執行秘書。
第 四 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
第 五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