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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官員

公布日期:91年09月11日 號次:第648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

考試院秘書長許慶復另有任用,應予免職。
特任朱武獻為考試院秘書長。
右令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任命陳秀足為內政部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郭吉助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法務部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江明蒼以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柯晴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參事,吳友銘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林秀蓮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
任命李仲榮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局長,田楚城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秘書。
任命蔡茂盛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長,林朝榮為簡任第十四職等主任檢察官,王雪惠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蔡秀男為簡任第十三職等檢察官,林永義、王寧懷、陳惠珠為簡任第十二職等檢察官,江守權、朱坤茂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一職等主任檢察官,王文和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檢察官,黃朝貴、許萬相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劉聰熙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陳登燦、黃彩秀、吳傑人、劉 昀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檢察官,吳志成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簡任第十職等主任檢察官。
任命宋寶秀、張淑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謝玉麟、施炫呈、陳雲鶴、陳竹生、莊玉璁、李世德、陳信豐、黃尚仁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林勇志、陳仁成、趙玉正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柳秀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

任命陳美娟、林孟賢、何雨畊、羅白莉、陳玉珠、曾錦昌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李明亮已准辭職,應予免職。
右令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任命陳慶芳為彰化縣文化局簡任第十職等局長。
任命陳秀義為南投縣政府文化局簡任第十職等局長。
任命劉義興為高雄巿議會簡任第十職等秘書。
任命沈美倫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碧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杰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張文美、陳 瑛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范惠琴、余琇媚、林永賓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雪雲、李政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榮志、吳滄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永城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吳昭旺、鄭秀鳳、杜曉縈、柳廣明、蔣真弘、彭莉莉、盧淑婷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水仙、李碧霞、林振生、林嘉榮、吳富美、李心信、蕭志芳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寶珠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任命陳聰民為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簡任第十職等組長。
任命周守琳為內政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簡任第十職等副局長,吳欽賢為簡任第十職等主任工程司兼副局長,毛 犖為建築研究所簡任第十職等研究員。
任命李政宗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簡任第十職等副組長。
任命林國強為法務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司長。
任命許文聖為交通部簡任第十一職等參事,黃文光、李廷松為簡任第十一職等技正,沈秀月、方金鳳、黃金玉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派黃中杰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拓建工程處簡派第十一職等處長。
任命徐大光為交通部政風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兼副處長,任 重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任命簡俊發、林俊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簡任第十職等技正。
任命劉傳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錢王興為簡任第十職等技正,楊錫昇為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鄭君燦為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
任命沈小成、蔡展翼為監察院簡任第十三職等處長,許海泉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處長,陳宗沛、許盟顯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調查官,成其動、余貴華、林文馨為簡任第十一職等調查官,蔡啟政為簡任第十一職等組長,王新憲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周萬順為財政及經濟委員會簡任第十三職等秘書。
任命王姝雯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靖貞、陳俊賓、李佳芳、王明載、季凱群、廖金泉、楊鑾英、周志杰、楊俊哲、李俊毅、詹炳耀、陳弘政、曹增晧、吳鴻銘、吳明福、張洛洋、陳鋕銘、呂安立、蘇雅琪、李方偉、曾淑鈴、陳明宗、江春梅、張佑年、陳宗鏡、劉素惠、陳志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龍丕華、劉苑華、陳玉娟、張家珍、王俊裕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黃秀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楊景倫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高麗玉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乃綺、張美玲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鎮國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鄭漢東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嬋薇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劉仁光、李宗琦、蔡佳倫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蔡國龍為薦任公務人員。
任命陳雲颿為薦任公務人員。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

任命陳冠宇、白清秋、陳建雄、陳辰左為警正三階警察官,黃裕凱、王嘉華、薛昇旭、吳秉蒼、李晉偉、張峻華、張志有、董連第、陳春安、張正杰、陳漢仁、丁彥仁、戴長生、董紀宏為警正四階警察官。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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