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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公布日期:91年10月16日
號次:第6485號
總統府秘書長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華總參字第○九一一○○五○四一○號
訂定「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附「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秘書長 陳師孟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華總參字第
○九一一○○五○四一○號秘書長令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訴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原處分機關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者,受理訴願機關每二小時得收取新臺幣五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三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使用受理訴願機關之機器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收取費用。
第 四 條 第三人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內文書,或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其收費標準,準用前二條規定。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訴願文書複製收費標準表
文書外觀型式 複 製 方 式 複 製 格 式 收 費 標 準(以新臺幣計價) 備 註
紙張 影印機黑白影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一、如為彩色影印,以上開黑白影印收費標準五倍計價。二、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加收一元。
A3尺寸 每張三元
微縮片 影印 B4(含)尺寸以下 每張三元 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加收一元。
A3尺寸 每張五元
電子檔 電腦紙張黑白列印輸出 A3(含)尺寸以下 每張二元 一、 如為彩色列印輸出,以上開黑白列印輸出收費標準五倍計價。二、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張加收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