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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公布日期:90年10月31日 號次:第642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三九三○號

茲制定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經濟部部長 林信義

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

第 一 條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排水防洪功能,解決基隆河流域地區嚴重積水問題,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 二 條  基隆河災害補償之標準,以天然災害最優惠者補助之。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四 條  本條例所稱之基隆河及基隆河流域,係指基隆河集水區內之台北市、台北縣及基隆市行政區域內之河段及地區。
第 五 條  
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並得發行公債,不受公共債務法每年舉債上限之限制。
第 六 條  為加速改善基隆河流域地區排水防洪功能,政府執行整治計畫時,為排除相關法律之限制,得比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之規定,辦理整治計畫。
第 七 條  為有效執行本條例,達成整治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在不牴觸法律,不侵害人民權益範圍內,訂定各項施行細則。
立法院對依據本條例所訂定之各項施行細則,認為有牴觸法律、侵害人民權益之規定者,得逕行審查後,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 八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施行期間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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