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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令褒揚
公布日期:90年02月21日
號次:第638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華總二榮字第九○○○○一七五七○號
監察院前監察委員張岫嵐,資性穎秀,志節堅貞。早歲力學,篤行有成。國立北京女子師範大學畢業,嗣赴莫斯科中山大學深造。回國後執教上庠,並負責推動婦運。旋返山西,服務省垣,建設桑梓,建樹良多。民國三十五年,膺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積極爭取各項選舉之婦女保障名額入憲,提昇婦女參政權利;讜論宏謨,時流共仰。翌年,獲選行憲後第一屆監察院監察委員,澄清吏治,望重柏臺。退職後,續秉夙志,獻身公益,推愛及人,芳猷足式。綜其生平,建言弼治,懋績清徽;謇諤揚庥,功在國家。上壽歸真,軫悼良深,應予明令褒揚,以示政府篤念耆賢之至意。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