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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議事規則

公布日期:87年03月04日 號次:第6206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總統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發布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十四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
第 三 條  國家安全會議開會時,以總統為主席,總統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 四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如左:
一、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謀總長。
二、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
第 五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出席人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經總統之核可,得指派代表出席。
第 六 條  國家安全會議提案依左列方式產生:
一、總統交議之事項。
二、行政院院長之提案。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簽報之事項。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應就各項提案先行協調,並將協調結果陳請總統參考。
第 七 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程如左:
一、主席致詞。
二、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三、報告事項。
四、討論事項。
五、主席指(裁)示。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第 八 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密議程對外不公開。
第 九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作為總統決策之參考。
第 十 條  國家安全會議議事錄,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之姓名。
六、請假(缺席)之姓名。
七、紀錄之姓名。
八、報告事項及決定。
九、討論事項及決議。
十、主席指(裁)示。
十一、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第十一條  議事之開會通知與聯繫、提案之整理、議程之編訂、議事錄之記載、新聞之處理及其他行政事項,由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辦理之。
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會議秘密議程之相關資料,列為機密,議畢收回;出(列)席人員必須攜回研辦者,應辦理必要手續。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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