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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引水法條文

公布日期:87年06月03日 號次:第6219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一一○四一○號

茲修正引水法第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交通部部長 林豐正出國
  常務次長 毛治國代行

修正引水法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公布

第 六 條  強制引水對於左列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之︰
一、軍艦。
二、公務船舶。
三、引水船。
四、未滿一千總噸之船舶。
五、渡輪。
六、遊艇。
七、其他經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船舶。
前項第七款之核准辦法,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未滿五百總噸之非中華民國船舶準用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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