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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公布日期:87年12月30日
號次:第6252號
國家安全局令
(87)崇流字第一四二號
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訂定「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附「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局 長 殷宗文
陸軍二級上將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為綜理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特勤中心為掌理總統、副總統與其家屬及卸任總統與特定人士之安全維護,得設總統、副總統警衛室及卸任總統與特定人士警衛組等任務編組單位。並對總統府侍衛室、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等有關機關所協同執行之特種勤務,負策劃、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特種勤務協同執行機關成立之任務編組單位及人員,受特勤中心之督導與管制。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特定人士,係指:
一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配偶。
二 卸任總統及已故總統之配偶。
三 其他經總統核定保護之人員。
第 四 條 特勤中心指揮官權責如下:
一 指揮、督導所屬人員,完成特種勤務任務。
二 協調、督導及管制特種勤務警衛任務編組。
第 五 條 特勤中心副指揮官權責如下:
一 承指揮官之命,掌理全般特種勤務工作。
二 處理交辦事項。
第 六 條 特勤中心兼副指揮官由總統府侍衛室侍衛長兼任,權責如下:
一 承指揮官之命,專責指揮、協調與督導有關總統及其家屬之侍衛、警衛事項。
二 處理交辦事項。
第 七 條 特勤中心執行長權責如下:
一 承指揮官之命,襄助副指揮官,執行全般特種勤務工作。
二 處理交辦事項。
第 八 條 特勤中心為統合協調特種勤務工作,得邀集協同執行機關及其相關單位與人員,出席特種勤務工作會議。
第 九 條 執行特種勤務人員(以下簡稱特勤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依任務需要,對進出人員、場所、交通、通訊、物品等任何足以危害警衛對象人身及居所安全之軟硬體設施,實施必要之檢查、管制及劃定管制區。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第 十 條 特勤人員於執行勤務時,得配帶槍械;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之。但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一 警衛對象之生命、身體、自由,遭受立即危害或脅迫時。
二 警衛之土地、建築物、交通工具,遭受立即危害或脅迫時。
三 特勤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立即危害或脅迫時。
特勤人員於使用槍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餘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特勤人員因執行勤務致傷亡或殘疾者,依相關法令規定撫恤之。
第十二條 特種勤務相關作業規定,由特勤中心訂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