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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並修正航業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2月03日
號次:第625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三○二○號
茲刪除航業法第六條;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交通部部長 林豐正
航業法刪除第六條;並修正第二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航業︰指經營船舶運送、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貨櫃集散站、船舶出租等事業。
二、船舶運送業︰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而受報酬之事業。
三、船務代理業︰指受船舶運送業或其他有權委託人之委託,在約定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名義代為處理船舶客貨運送及其有關業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四、海運承攬運送業︰指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船舶運送業運送貨物而受報酬之事業。
五、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指提供貨櫃集散站之場地及設備,經營貨櫃貨物集散而受報酬之事業。
六、船舶出租業︰指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光船出租與船舶運送業營運而收取租金之事業。
七、航線︰指以船舶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八、國內航線︰指以船舶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九、國際航線︰指以船舶在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在外國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所航行之路線。
十、固定航線︰指以船舶在一定港口間經營經常性客貨運送之路線。
十一、國際聯營組織︰指船舶運送業間訂立協定,就其國際航線之經營,協商運費、票價、運量、租傭艙位、或與該航線經營有關之其他事項之組織。
第 六 條 (刪除)
第五十八條 外國籍船舶或外國籍船舶運送業違反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者,由當地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定期禁止在中華民國各港口裝卸客貨或入出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