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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4月21日
號次:第627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四○五○號
茲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 防治條例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防治條例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 九 條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對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
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經查獲者,應接受後天免疫缺乏症候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與其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