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閱數:849
修正軍人婚姻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4月21日
號次:第627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四○二○號
茲修正軍人婚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國防部部長 唐 飛
修正軍人婚姻條例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十三條 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之軍人或其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相婚或相姦者亦同。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妻,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或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者,除軍人犯強制性交罪依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處罰外,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敵前或執行作戰命令或服務最艱苦地區軍人之配偶,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