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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4月21日
號次:第6270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三九八○號
茲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法務部部長 葉金鳳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
第九條之一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依法令規定經營妓女戶者,不適用之。
第九條之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