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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6月30日 號次:第628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五○三四○號

茲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公布

第十九條  每一政黨詢答時間,以各政黨黨團提出人數乘以二十分鐘行之。但其人數不得逾該黨團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參加政黨質詢之委員名單,由各政黨於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前一日向秘書長提出。
代表政黨質詢之立法委員,不得再提出個人質詢。
政黨質詢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皆應列席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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