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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7月15日
號次:第628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六二○九○號
茲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財政部部長 邱正雄
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布
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後至前項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