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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88年07月15日 號次:第6288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一六二○五○號

茲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李登輝
行政院院長 蕭萬長

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公布

第十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技正十九人至二十三人,視察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三人,技正十一人,視察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三人至四十九人,科員三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五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十三人至二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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