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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公布日期:91年11月27日 號次:第6491號

中央研究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人事字第○九一○○三二九八○一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編制表」。
附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暨「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編制表」

院 長 李遠哲

修正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第 三 條  研究所置所長一人,其人選由院長委請各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推薦二至四位候選人,再由院長徵詢所中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及特聘研究員之意見後聘任之。所長綜理所內行政及學術事宜。
研究所所長除須為該所特聘研究員或專任研究員外,並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該所特聘研究員,或任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二、曾任卓有成績之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研究機關專任研究員至少三年。
三、曾任與該所同科目或關係密切科目之大學教授至少三年。
所長之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以連任一次為原則,但因業務發展需要,經院長委請該所(處)學術諮詢委員會或特派之聘任小組特別建議,由院長認可者,得再連任一次。
研究所得因需要,置副所長一或二人,由所長就該所專任研究員或副研究員中推薦,報請院長聘任之,其任期每任為二年。
研究所籌備處主任之資格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第 十 條  特聘研究員須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研究員至少三年,成績優異並有傑出貢獻,獲國內外學術界認許者。
二、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大學(含獨立學院)擔任相當教授職務至少三年,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及傑出成就,獲國內外學術界認許者。
第十一條  凡未具備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第十條所定資格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足資勝任助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或特聘研究員者,其聘任之人事審議程序作業要點由院務會議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研究所(處)為辦理行政事務及技術業務得置高級分析師、高級管理師、高級設計師、編審、技正、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組員、館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院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得繼續僱用至離職時止。

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研究人員 聘任 3 51— 58 1  1 一、研究人員除特聘研究員外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助理五等,其員額視預算編列及實際情形配置。二、研究人員職務等級表由本院另訂之。
高級分析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2
高級管理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2
高級設計師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1│2
編審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內四十六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技正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內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5│7
管理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7│9
設計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5│7
組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館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士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內二十五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內十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與助理設計師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內九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內五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合計 8 71 81∣51 1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雇員五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三、本編制表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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