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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11月27日
號次:第6491號
總統府秘書長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華總人一字第○九一一○○四八三七○號
增訂「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之一,並修正第二條條文。
附「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
秘書長 陳師孟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
第 二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
三、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五、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第二條之一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