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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土地徵收條例條文

公布日期:91年12月11日 號次:第649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八○號

茲增訂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內政部部長 余政憲

土地徵收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

第三十六條之一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補償費之核計、核發對象、領取補償費應備文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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