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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合作社法、刪除並修正

公布日期:91年12月11日 號次:第6493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三九五九○號

茲增訂合作社法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內政部部長 余政憲

合作社法增訂第二條之一、第三條之一、第九條之一、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七十四條之一及第七十五條之一條文;刪除第五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

第二條之一  合作社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及監督。
第 三 條  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左:
一、生產合作社: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
二、運銷合作社: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
三、供給合作社:提供社員生產所需原料、機具及資材等業務。
四、利用合作社: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社員生產上使用業務。
五、勞動合作社: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
六、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
七、公用合作社:設置住宅、醫療、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業務。
八、運輸合作社:提供社員運輸經營所需服務等業務。
九、信用合作社:經營銀行業務。
十、保險合作社:經營保險業務。
十一、合作農場:經營農業生產、運銷、供給及利用等業務。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種類及業務。
經營前項業務之合作社,除第十款外,為適應社員需要,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
第三條之一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
一、生產合作社社員應限於生產者,並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二、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三、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
四、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不得以設備供非社員使用。
五、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
六、合作農場應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第 五 條  (刪除)
第 六 條  合作社之業務及責任,應於名稱上表明之。但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兼營或經營與主營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無須於名稱中表明之。
非經營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業務,經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者,不得用合作社名稱。
第 九 條  合作社設立人應召集創立會,通過章程,選舉理事、監事,組織社務會,於一個月內,檢具創立會會議紀錄、章程及社員名冊,以書面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為成立之登記。
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名稱。
二、業務。
三、責任。
四、社址。
五、理事、監事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務、住所。
六、社股金額繳納方法。
七、各社員認購之社股及已繳金額。
八、關於社員資格及入社、退社、除名之規定。
九、關於社務執行及職員任免之規定。
十、保證責任合作社之社員,其保證金額。
十一、關於盈餘處分之規定。
十二、關於公積金、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定有解散事由時,其事由。
前項登記事項,除第五款年齡、出生地、職務及第七款外,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為變更之登記。在未登記前,不得以其變更對抗善意第三人。
合作社章程有修改時,應經社員大會之決議,並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檢具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為變更之登記。
第九條之一  合作社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之保證金額。
八、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十、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一、盈餘處分及損失分擔之規定。
十二、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三、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四、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五、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六、其他處理社務事宜。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應於十五日內為准否之決定。
第十條之一  合作社設立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經營業務。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第十條之二  合作社於必要時,得設立分社。但應於設立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  社股金額每股至少新臺幣六元,至多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在同一社內,必須一律。
第十七條  社員認購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於所認股款四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盈餘,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外,其餘額之分配,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時,製作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財產目錄及盈餘分配案,至少於社員大會開會十日前,送經監事會審核後,提報社員大會。但召集臨時社員大會,不在此限。
前項書類,合作社應於社員大會承認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四十條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務員或技術員。
曾任理事之社員,於其責任未解除前,不得當選為監事。
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性質相同之同級合作社之理事、監事,或與合作社有競爭關係之團體或事業之職務。
第四十條之一  合作社之社員,於各級主管機關中之職務,負有監督所屬合作社之行政責任者,得當選為監事。但不得當選為理事。
第四十九條  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第四十九條之一  社員大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社員得於決議後一個月內,以書面請求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七條  合作社決議解散,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聲請登記;其因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解散者,應敘明解散事由;因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解散者,並應檢具社員大會會議紀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廢止其登記。
第六十條  合作社之解散,其清算人除合作社章程別有規定或由社員大會另行選任外,以理事充任之。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選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清算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陳報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由法院選任者,並應陳報法院備查。
第六十三條之一  主管機關得隨時命清算人報告清算事務及派員檢查之,清算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六十八條之一  合作社聯合社社股金額,每股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七十三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第七十三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八條關於登記、開始經營、報請備查或核定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第七十四條  合作社理事、監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規定備置、製作、造具、陳報、報告、提交相關簿冊、書類,或為不實之記載。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社員及合作社債權人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查閱書類。
三、違反第四十條之一或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
四、有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不為宣告破產之聲請。
第七十四條之一  合作社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第七十五條之一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合作事業獎勵規則、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設置合作農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規定之內容及範圍如下:
一、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選舉罷免之種類、候選登記、資格審查程序、投開票、選舉結果與罷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二、合作社帳目審查辦法:帳目審查種類、方式、程序與主管機關監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監事會行使職權方式、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四、合作事業獎勵規則:考核程序、等級評等、獎勵項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五、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組織系統、員額編制、人事管理、費用支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六、設置合作農場辦法:設置基準、場員資格、組織編制、會議程序與議決方法、業務資金、土地利用、損益分配、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