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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並刪除經濟部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73年07月20日
號次:第432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茲修正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並刪除第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經濟部部長 徐立德
修正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並刪除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日公布
第 五 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置副會計長及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商業行政、礦業行政、地質、水利行政、水利工程、法制、圖書管理、民防、公共關係、出納、文書、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