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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73年04月30日 號次:第4288 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茲修正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孫運璿請假
副院長 邱創煥代行
財政部部長 徐立德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一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四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 五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 六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二人,科長七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視察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十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八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九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財產管理、地政、測量、林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十 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日。
Code Ver.:F201708221923 & F201708221923.cs
Code Ver.:201801051632 & 201801051632.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