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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2月06日 號次:第650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九三四○號

茲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二及第七條之三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

第七條之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其他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第七條之三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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