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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體育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2月06日 號次:第650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九二二○號

茲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

第十三條  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得遴選優秀運動人才擔任專任運動教練;其任用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其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前取得教育部或各級政府招考、儲訓合格聘用之專任運動教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仍未取得前項聘任資格者,其輔導與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第二項所稱專任運動教練,係指各級學校專門從事運動團隊之訓練或比賽指導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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