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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大學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2月06日
號次:第6505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七七三○號
茲增訂大學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大學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
第十二條 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置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一人,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由校長聘請教授兼任;總務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大學依前條第三項所設單位主管,由校長聘請副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大學各單位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前四項各級主管遴聘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應於各校組織規程定之。
第十二條之一 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及其他學術行政單位主管,均採任期制。
第十八條 大學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大學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
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得置助教協助之。
大學得延聘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及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工作;其分級、資格、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待遇、福利、進修、退休、撫卹、資遣、年資晉薪及其他權益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一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大學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
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
學生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但在職進修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酌予延長其修業期限。
前三項辦法由各大學擬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生修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其畢業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定之。
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限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
學生於修業年限內完成應修學分及相關規定,經考核成績合格者,由大學分別授予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學生獲得碩士、博士學位所應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各大學訂定A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五條之一 大學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應訂定學則及獎懲規定,並報教育部備查。
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休學、退學、成績考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之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由各大學依相關法令之規定,納入學則規範,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二十六條之一 大學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二十七條之一 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
政府為協助學生就讀大學,得辦理學生就學貸款;其貸款條件、額度、項目、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