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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公布日期:92年01月22日 號次:第6503號

中央研究院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秘書字第○九二○○一五五一○一號

修正「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第三章院務會議(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四章附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

附修正之「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全文條文。

院 長 李遠哲

中央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暨第三十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規程依相關事務區分為總辦事處職掌及院務會議。
第二章 總辦事處職掌
第 三 條  本院總辦事處(以下簡稱本處)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辦理之。
第 四 條  本處依本院組織法之規定設秘書組、公共事務組、總務組、學術事務組、計算中心及儀器服務中心,分別掌理本院組織法、本規程規定及奉長官交辦之有關事務。
第 五 條  本院對外公文書:有關全院事項者,須經院長簽署,由本處發出;關於一般行政事務者,得由分層負責主管單位發出;關於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者,得由該單位主管簽署發出,但以次要之事務為限。
第 六 條  院內文書往來均由主管人簽署。
第 七 條  本處處長請假時,其職務由副處長代理;本處處長、副處長均請假時,得由處長指定本處主任一人代理。
第 八 條  本處處長、副處長、組主任、中心主任得由研究員兼任,其任免及考評由院長核定。
第 九 條  本處秘書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要公文、密電處理、保管及印信典守事項。
二、文稿撰擬及彙報事項。
三、院士會議、評議會會議、院務會議及各種重要會議議事事項。
四、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彙編事項。
五、文件收發、分配、繕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六、新聞、輿情資料彙報及處理事項。
七、公共關係及新聞聯繫事項。
八、院長交辦事項。
第 十 條  本處公共事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智慧財產權管理、推廣、運用、維護及收入分配事項。
二、本院法律事務及法規研擬、整編事項。
三、本院與國會溝通協調事項。
四、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本處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院本部經管之土地、財產、物品、車輛、宿舍、辦公處所、集會及環境景觀等管理事項。
二、院本部經管之一般財物、勞務採購及全院財物、勞務之集中採購事項。
三、技工工友管理事項。
四、實驗廢水場等相關環保設施之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五、輻射防護、消防安全管理、醫療保健等相關事項。
六、院本部經管之營建、機電等相關工程管理及採購事項。
七、院本部經管之機電、通訊相關設施及房舍、院園、景物、道路及公共設施之修繕及維護事項。
八、經費出納、管理事項。
九、學術活動中心、綜合體育館等相關設施之管理、營運及維護事項。
十、協助各所(處)、研究中心辦理營繕、機電工程及房舍修建事項。
十一、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本處學術事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學術諮詢總會掌理之行政事項。
二、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三、學術審議、申訴、研究成果評估及出版等行政事項。
四、研究人員u任審查等行政事項。
五、國內外學術交流及合作之行政事項。
六、培育高級學術研究人才之行政事項。
七、參與國家科技政策與學術發展之行政事項。
八、學術倫理案件審查之行政事項。
九、院內外各項研究計畫及學術獎助之申請辦理事項。
十、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本處計算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各項資訊業務之協助、規劃、服務、訓練及推廣事項。
二、本院網路通訊及公共資訊設備之建置、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本院科學計算事項。
四、本院學術研究之資訊技術及支援事項。
五、本院學術研究用資料庫及數位典藏事項。
六、協助本院行政作業自動化事項。
七、協助本院圖書資訊業務自動化事項。
八、本院資訊及通訊安全事項。
九、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四條  本處儀器服務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支援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研究儀器之評估、設計、製造、維修及檢測。
二、院長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本處各組、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第三章 院務會議
第十六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研究所所長、研究所籌備處主任、研究中心主任、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總辦事處處長及本院十五位編制內研究人員(以下簡稱研究人員)代表組成。
前項研究人員代表分為數理科學組、生命科學組、人文及社會科學組三組,每組五人。
第十七條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產生方式,由本院各研究所(處)、研究中心自行推舉候選人一名,經該組全體研究人員以限制連記法投票方式(連記二人)選舉產生。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由院長圈選之。
各組研究人員代表選足名額後,其他得票之候選人,按票數多寡依次為候補人;研究人員代表出缺時,由同組候補人依次遞補。
研究人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有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及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報到程序,且尚在聘期中者。
二、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在本院支薪者。
三、年度中奉准休假進修,未出國者。
下列人員無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之選舉資格,但有被選舉資格:
一、本院與其他單位合聘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在本院支薪者。
二、經其他單位(含公民營企業)借調,不在本院支薪,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歸建者。
三、奉准出國,將來擔任被選舉職務時已返回國內者。
院務會議研究人員代表於任期中因故離職、借調其他單位或出國達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資格。
第十九條  院務會議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院長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  院務會議議定下列法規:
一、本院處務規程。
二、院務會議下設各委員會之設置辦法。
三、研究人員新聘、續聘及升等之審議程序。
四、特聘研究員資格及聘用之程序。
五、本院其他重要法規。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院組織法及各項組織規程修正之初審。
二、研究所及研究中心之設立、組織及興革事宜之初審。
三、研究所(處)所屬組、館、室之設立;研究中心所屬專題中心之設立。
四、特聘研究員擬聘案。
五、本院助研究員以上研究人員之資格並予以核備。
六、因院務會議業務需要而設立之各種委員會。
七、影響全院人員權益之重要事項。
八、院長交議事項。
第二十一條  院務會議以二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院務會議議案除各行政單位依相關規定提案外,其他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十分之一聯署,並於開會前十四日送秘書組列入議程;臨時提案須經應出席人員至少五分之一聯署。
第二十二條  院務會議開會時,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出席。
出席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院務會議出席人員代表出席;行政主管得委託職務代理人代表之。每一受委託人員同時只能代表一人。
第二十三條  一般議案之通過,須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討論研究人員資格案時,職級低於受審議人職級之研究人員代表應迴避。
第二十四條  院務會議一切議決案,須經院長核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院人事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掌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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