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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
公布日期:92年01月22日
號次:第6503號
總統府秘書長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發文字號:華總人一字第○九二○○○○○七三○號
修正「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至第六條條文及其編制表。
附「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至第六條條文及其編制表。
秘書長 陳師孟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至第六條條文
第 三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第 四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第 五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組長 簡任 四(二) 一、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二、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副組長 簡任 一(五) 一、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二、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副研究員 二
助理研究員 二
研究助理 三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計給)。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合計 三三(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