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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公布日期:92年01月22日
號次:第650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一六八○號
茲制定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國防部部長 湯曜明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條例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二 條 國防部軍備局(以下簡稱本局)承國防部部長之命,主管國軍軍備整備事項。
第 三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軍備整備計畫、技術規格與標準及特種基金之規劃、審定、管理事項。
二、推動國防科技產業、軍民通用科技發展與軍品生產、行銷、服務及委託經營之規劃、管理、督導事項。
三、採購政策、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四、武器裝備獲得與整體後勤之規劃及管理事項。
五、國防工程、設施與經管不動產之規劃、構建、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軍備整備管理資訊整體發展之規劃、運用及督導事項。
七、人才經管培育與一般行政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軍備整備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
一、計畫評估處。
二、科技產業處。
三、採購管理處。
四、獲得管理處。
五、工程營產處。
六、管理資訊室。
七、綜合事務室。
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就前項單位酌減或增設其他必要單位。
第 五 條 本局為執行軍備整備事項,得設研究發展機構、執行機構及訓練機構;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 六 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公有不動產,以本局為管理機關。
第 七 條 本局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得經國防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投資生產事業及其他事業。
第 八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或中將;副局長二人,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一人中將。
第 九 條 本局置處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副處長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副主任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上校;秘書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上校、中校;技正三十七人至五十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六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編纂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稽核三十四人至五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中校,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或上校;專員二十四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或中校、少校;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科員二十八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或少校、上尉;辦事員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上尉、中尉、少尉;書記二人至六人,職務列委聹臚@職等至第三職等或士官。
第 十 條 本局設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少將或上校,依法辦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
第十二條 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顧問及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第十四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發布。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