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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家安全局組織法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1月22日 號次:第650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五九○號

茲修正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修正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 一 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及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八條制定之。
第 二 條  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及特種勤務之策劃與執行;並對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電訊發展室、憲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運作之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另定之。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局設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局長兼任;副指揮官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或中將;協同有關機關掌理總統、副總統與其家屬及卸任總統、副總統與特定人士之安全維護。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安全維護之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家安全局另定之。
第二十條  國家安全局之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應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為維護國家安全之需要,有緊急調度資金之必要時,國家安全局得經國家安全會議決議、行政院同意後,動用行政院預備金。
前項情事,國家安全局應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詳細報告緊急調度預備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時,應立即歸墊並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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