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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監獄行刑法條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1月22日
號次:第650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五八○號
茲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
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八十一條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決議,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患有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於假釋前,應經輔導或治療;其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報請假釋時,應附具足資證明受刑人確有悛悔情形之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前項受刑人之假釋並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