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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條文
公布日期:92年01月22日
號次:第6503號
總統令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七五七○號
茲增訂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游錫堃
法務部部長 陳定南
教育部部長 黃榮村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公布
第三十三條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三十三條之一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校。